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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东坡区敏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14民初93号
案件名称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东坡区敏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东坡区敏锋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4民初93号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坡区敏锋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眉山市珠市东街105号“敏锋超市”。

经营者:彭绍银。

关于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坡区敏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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