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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湖北汤始建华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民终1110号
案件名称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湖北汤始建华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湖北汤始建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民终1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

法定代表人:李华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雪静,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汤始建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办横堤村。

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汤始建华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认为申请号为200910065112.4、名称为“水平力承载桩及其生产工艺”的专利虽于2018年8月31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70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全部无效。

但被上诉人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70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该案。

因涉案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较大,故申请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是否有效是认定上诉人是否构成侵权的基础,故本案应中止审理。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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