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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小猪非非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06民初3531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小猪非非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小猪非非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6民初3531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38号62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37151962U。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小猪非非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9号负一层3001号商铺(部位:A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CXQ728。

法定代表人:程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小猪非非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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