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4636号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振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候儿村49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建锋。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振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