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414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滨河高峰五金电动工具店,经营场所郑州航空港区滨河办事处大河刘市场。
经营者:王高峰。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航空港区滨河高峰五金电动工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