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405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秀琴礼品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51号1号楼。
经营者:王秀琴。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秀琴礼品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