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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金福食品商行、杜文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新29知民初22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金福食品商行、杜文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金福食品商行;杜文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知民初22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拜城县金福食品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解放路美景花园104B门面房。

经营者:房长波,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该商行负责人。

被告:杜文留,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拜城县金福食品商行共同经营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拜城县金福食品商行、杜文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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