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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协会与东莞市厚街崎源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2民初8233号
案件名称景德镇陶瓷协会与东莞市厚街崎源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德镇陶瓷协会;东莞市厚街崎源茶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8233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13×××××××××××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单位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崎源茶叶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L213313462。

经营者:高全伟××××××××××××。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东莞市××崎源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已预交),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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