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7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海敏,女,住江苏省东海县驼峰乡南榴村4-19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海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律师费用)”,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2021年4月27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