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民初37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芝罘区李玉丽百货超市。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港街002号。
经营者:李玉丽。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芝罘区李玉丽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