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2民初8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市北林区迎鑫食杂店。
经营业主:韩国仁,男,汉族,1964年11月22日出生,住绥化市北林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与被告绥化市北林区迎鑫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一得阁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一得阁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