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011号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德胜昌大厦**B08。
法定代表人:朴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粤,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埃文·巴里·斯洛夫斯(EVANBARRYSLOVE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宓瑶,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案所涉名称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专利号为第02123502.3的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受理通知书。
因本案的审理需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所作的审查决定为依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