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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衣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1975号
案件名称上海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衣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衣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湘01民初1975号原告:上海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

法定代表人:郑华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慧敏,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衣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J254v>法定代表人:湛宇,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芒果公司)诉被告上海衣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衣本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芒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衣本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芒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基于授权产品在全渠道销售所获得的实际销售总额计算产生的分成款30万元以及违约金3985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5月3日),两项合计339850元,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见附件;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当庭确认被告尚欠分成款25万元,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分成款30万元变更为25万元。

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视节目周边衍生品运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使用湖南卫视电视节目《我们来了》节目名称与logo,授权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止,被告利用该节目品牌影响力,生产并销售珠宝饰品系列产品。

被告应以“产品收益分成”的形式向原告支付产品收益所得,在合同有限期内支付给原告的累计分成收入不低于壹佰万元(含本数)。

2017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视节目周边衍生品运营及授权合同之解除协议书》,约定2017年12月1日正式解除《电视节目周边衍生品运营合同》。

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基于授权产品含税销售总额产生的被告收入分成收入结算,确认为人民币贰拾万元,于解除协议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

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间原告应得授权产品在全渠道销售所获得的实际销售总额计算产生的分成款,经双方确认不少于人民币肆拾万元,被告应在2017年12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总额的0.1%支付违约金至被告付清付款。

原告已如约将电视节目《我们来了》的节目名称和logo提供给被告使用,但是被告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电视节目周边衍生品运营合同》以及《电视节目周边衍生品运营及授权合同之解除协议书》,未履行付款义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

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间原告获得的分成结算收入经双方书面确认总计肆拾万元,被告应在2017年12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于2018年1月11日付款5万元,2018年2月9日付款5万元。

之后原告不间断的发崔收款函,并且一直在微信上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

上海衣本公司书面辩称:一、原告要投入的资源中最关键的快乐购和微店渠道,但其均未投入,因此被告并未因该项目追加销售;

二、双方解除合作后,确认向原告支付40万元,除原告认可的10万元外,被告于2018年5月23日还支付了5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原告提交的结算单(2017年9月、10月)、《我们来了》首播收视夺冠的新闻、《我们来了》综艺节目的截图、双方邮件往来截图,与本案诉争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结合上述定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6日,湖南广播电视台向上海芒果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上海芒果公司在中国(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行使授权方拥有合法、独家、自主知识产权的电视节目《我们来了》的相关素材进行衍生品开发权利。

被授权方仅可以使用《我们来了》节目名称、logo、海报作为素材(仅限授权方享有相应处置权限的内容,不包含授权方未签署艺人及其经纪人或主持人的个人肖像、姓名、视频片段或截图)开发及运营珠宝饰品产品。

授权期限从2017年8月6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

2017年12月1日,上海芒果公司(甲方)与上海衣本公司(乙方)签订《电视节目周边衍生品运营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合作内容:在协议合作期间(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内,乙方基于甲方提供的湖南卫视节目《我们来了》节目名称与logo,利用该节目品牌影响力,生产并销售珠宝饰品系列产品。

2、分成方式:作为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合作之回报,乙方应以“产品收益分成”的形式向甲方支付产品收益所得,其中授权产品的含税销售总额按月进行分成为“甲方分成收入=全渠道含税月销售总额×8%(不含赠品)”,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支付给甲方的累计分成收入不低于壹佰万元(含本数),如协议有效期届满时,甲方的累计分成收入未达到壹佰万元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付款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予以补足。

3、结算方式:双方协商每一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

2017年12月1日,上海芒果公司(甲方)与上海衣本公司(乙方)签订《电视节目周边衍生品运营及授权合同之解除协议书》。

双方就提前解除于2017年9月1日签订的《电视节目周边衍生品运营及授权合同》(以下简称“原协议”)事宜达成如下约定:1、双方一致同意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解除《原协议》。

2、双方同意就甲方分成收入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甲方应得的授权产品在全渠道销售所获得的实际销售总额计算产生的分成款,经双方确认不少以肆拾万元,乙方承诺前述款项于2017年12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如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甲方应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总额的0.1%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付清应付款之日。

2018年1月15日,上海芒果公司向上海衣本公司出具《催款函》。

该函件载明:……而截至到本函件发出之日(即2018年1月16日),贵公司仅向我司支付授权作品部分保底金25万元,而授权合作产品付款条件2017年12月20日即已经满足。

故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贵公司尚欠我公司应支付的保底分成金为35万元,现贵公司已逾期未支付,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资金安全和正常经营。

请贵公司自本函件发出之日起3日内将上述逾期未付的保底费汇付至我公司账户。

同时,上海芒果公司还通过微信向上海衣本公司催款。

另查明,上海衣本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2月9日、5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上海芒果公司共计支付15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电视节目周边衍生品运营合同》、《电视节目周边衍生品运营及授权合同之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生效合同。

故原、被告双方应依照上述两份合同内容履行合同约定。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电视节目周边衍生品运营合同》中约定了被告以“产品收益分成”的形式向原告支付产品收益所得,且双方在解除该合同时签订的《电视节目周边衍生品运营及授权合同之解除协议书》中确认上述“产品收益分成”(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不少以40万元,且被告承诺于2017年12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依照该协议约定向其履行支付义务的主张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在《电视节目周边衍生品运营及授权合同之解除协议书》中约定如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应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总额的0.1%支付违约金直至被告付清应付款之日。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5月3日。

因此,自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月10日,应付总额为40万元,逾期12天,违约金为4800元;

自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2月8日,应付总额为35万元,逾期29天,违约金为10150元;

自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5月3日,应付总额为30万元,逾期83天,违约金为24900元;

以上三项总计为3985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四十四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衣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250000元;

二、被告上海衣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3985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47元,由被告上海衣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人民陪审员  彭建国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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