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91民初3375号原告:奇子成新(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楼**。
法定代表人:樊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小宝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厂******v>法定代表人:谢天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如,广东智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院**楼搜狐网络大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周毅。
原告奇子成新(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小宝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奇子成新(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奇子成新(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