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民初1595号原告:辽宁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辽宁东戴河新区A区燕山路东段17号。
法定代表人:郭佩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文俊,男,该公司技术顾问。
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伍,北京大成(郑州)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伟,北京大成(郑州)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兰特)与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煤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辽宁兰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国文俊,被告焦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伍、李亮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兰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焦煤公司:1.侵害原告第ZL20101022××××.0号专利权,立即停止使用该发明专利方法;2.支付发明专利侵权赔偿金2438088.64元;3.支付因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费用98212.2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24日,阜新库乔聚氨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乔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使用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瓦斯抽放孔”发明专利。
2012年1月25日,库乔公司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辽宁兰特。
2013年5月29曰,该专利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01022××××.0,专利权人为辽宁兰特,该专利至今有效。
原告认定被诉侵权人侵犯了本发明权利要求1。
焦煤公司使用使用了瓦斯抽放袋状产品,该产品用于井下瓦斯抽放孔的封堵,被告实施的封堵方法技术特征全部落入原告发明专利“使用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瓦斯抽放孔”权利要求书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范围,另该产品的说明书记载的使用方法落入了原告的涉案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方法发明专利权。
因此,被告的行为符合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认定被告实施的瓦斯抽放孔封堵方法侵权行为成立,造成了原告巨大经济损失。
关于被告侵权赔偿数额,由于被告侵权时间长,侵权行为恶劣,侵权行为发生期间使用专利方法封堵的瓦斯抽放孔数量巨大。
原告通过证据依法合理计算,被告须因侵权行为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2438088.64元。
焦煤公司辩称,从未使用过辽宁兰特工艺,被指控工艺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其使用的两堵一注带压封孔工艺,与涉案专利的技术不同,赔偿及维权费用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6月24日库乔公司将名称为“使用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瓦斯抽放孔”的发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2013年5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1022××××.0,专利权人辽宁兰特。
2017年辽宁兰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了年费2000元。
辽宁兰特主张以独立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来确定其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其技术特征为:一种使用聚氨酯发泡袋深层封堵瓦斯抽放孔的方法,其特征是:深层封堵,越过松散煤层,封堵到实体煤层,瓦斯抽放孔的封堵深度应达到8米深,先竖向将聚氨酯发泡袋的一端用胶带缠绑在瓦斯抽放管上,防止入孔时聚氨酯发泡袋从瓦斯抽放管上脱落或错位,所使用的发泡袋的规格尺寸应与瓦斯抽放孔的直径尺寸相匹配,一般情况下,在抽放管的同—位置缠绑两袋为一组,对向缠绑,组与组的间距根据作业要求而定,入孔前,两手分别攥住袋的上下两个部分,使袋的隔离中封处于两只手中间,两手稍加用力即可把隔离中封冲开,或解开外部的隔离装置,然后,两手分别一松一紧依次揉攥,以使袋中两类物料充分混合,将缠绑着聚氨酯发泡袋的瓦斯抽放管送入瓦斯抽放孔,其中包括垂直向上或垂直向下的瓦斯抽放孔,袋中物料膨胀,当其膨胀力大于袋的材质所能承受的强度时,就会产生自爆,连续产生的泡沫就会将抽放孔与抽放管的空间充满,并且有一定的粘合力,从而达到封堵效果。
2016年8月11日,焦煤能源演马庄矿抽采一队出具瓦斯抽放孔的封堵材料及其使用方法。
该证明显示封堵产品名称为固特结封孔袋,生产厂家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使用方法:1、用胶带竖着把封孔袋绑在管上,一个位置绑两袋,看具体封堵要求绑几组,要绑结实;
2、打开袋上的夹子,用手揉搓,混合里面的两种料,大约20秒;
3、把袋和管一起送进孔里,过一会袋里的料面已出来就把孔封上了;
优点能实现8米以上的深层封堵,还能封堵垂直向上、向下的钻孔。
原告提交2016年8月11日在河南能源焦煤集团演马矿与聂班长的交谈录像,文字注解显示有如下内容:“班长:这个中缝是个比较松的压缝,把这个抽条抽开以后,这两包料一挤中间缝就开了,就可以混合了。
问:然后就揉揉放里面?
问:就是先竖着把袋缠在管上是吗?
答:嗯对!
缠到管上然后把夹子抽掉。
问:完了这俩……,答:这俩一挤混合,充分让它混合。
问:完了送孔里就完了吗?
答:嗯,对!
”。
2016年7月20日,申请人辽宁兰特的委托代理人郭昕到阜新市公证处申请网页保全公证。
同日,在该公证处的电脑上通过360安全浏览器搜索到“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研究院”并进入该公司网页,网页“公司简介”显示该公司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网页还显示有“固特结A/B袋封孔材料”及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文字,但上述网页中“适用范围”、“使用方法”下的小字内容模糊不清。
以上事实有(2016)阜证民字第1501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且庭后无法在互联网核实到上述内容。
原告辽宁兰特提交宣传册一本,该宣传册封面有“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固特捷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封孔产品”字样,内容为公司简介、固特捷材料介绍、配套器材及插图等,封底有“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6号”字样。
另查明,1、2017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为对ZL20101022××××.0号专利维持专利有效。
2、原告主张矿用合成树脂成本为每箱85.77元,根据其销售专利产品价格计算每件袋状专利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为501.64元,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为104元;
主张被告焦煤公司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使用袋状产品117515.8公斤;
主张本案维权代理费为40000元、补助费47968元、差旅费10244.2元。
3、焦煤公司提交关于下发《焦煤集团瓦斯抽采钻孔带压封孔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注浆泵采购合同、两堵一注带压封孔技术的研发项目立项书、网络公开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5年)的通知、论文《煤矿瓦斯抽采钻孔主要封孔方式剖析》等,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
焦煤一线工人的封孔操作演示视频显示工人在地面对两堵一注工艺进行演示。
本院认为,辽宁兰特作为“使用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瓦斯抽放孔”发明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按时交纳了年费,其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关于被告焦煤公司是否侵犯辽宁兰特“使用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瓦斯抽放孔”发明专利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视频资料用于证明被告使用了“使用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瓦斯抽放孔”发明专利用于煤矿井下瓦斯抽放作业,但其提交的证据及视频资料中技术方案不完整,不能覆盖涉案发明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原告也无其它证据能够印证被控技术方案全部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以原告辽宁兰特请求焦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辽宁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90元,由辽宁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