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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飞翔音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指飞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大连佳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1123号之一
案件名称福州飞翔音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指飞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大连佳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飞翔音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指飞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大连佳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初1123号之一 原告:福州飞翔音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前屿村(前屿村民委员会)**楼房**。

法定代表人:林峥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翔,男,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系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被告:福州指飞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1#写字楼10层08室。

法定代表人:蔡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寒冰、方恒九,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佳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春都园********。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寒冰、方恒九,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飞翔音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指飞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大连佳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

原告福州飞翔音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飞翔音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飞翔音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95元,减半收取计4547.5元,由福州飞翔音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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