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272号之一原告:罗奎,男,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军飞,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八骏门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山村刘宅**。
法定代表人:李慧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潘宏盛,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西城刘铭洋五金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溪湾周村下马桥**诉讼代表人:邵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潘宏盛,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霞,女,汉族,1989年1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山村刘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潘宏盛,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永存,男,汉族,1986年11月8日出生,住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潘宏盛,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奎与被告永康市八骏门面有限公司、永康市西城刘铭洋五金工具厂、邵霞、刘永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奎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15日,原告罗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罗奎负担。
原告罗奎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