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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凌志与申屠高峰、杨美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175号之一
案件名称陈凌志与申屠高峰、杨美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凌志;申屠高峰;杨美丽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175号之一 原告:陈凌志,男,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珍,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屠高峰,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平,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美丽,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平,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凌志与被告申屠高峰、杨美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因被告申屠高峰在答辩期间内就本案所涉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18年10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746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随后恢复本案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凌志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26日,原告陈凌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陈凌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凌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凌志负担。

原告陈凌志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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