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171号 原告:史改云,女,汉族,1993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省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平普瑞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工业园区玉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常云舰。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改云与被告镇平普瑞尔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史改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史改云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