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民初342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对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市两岸咖啡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苏11民初34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苏11民初342号民事裁定书中落款署名“人民陪审员詹玉萍”补正为“审判员詹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