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760号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地**楼**。
法定代表人:孟宪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女,汉族,1991年4月24日出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广东风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楼****iv>法定代表人:王晓松。
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风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风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