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423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秉,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茶语梵后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爱国路建国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细华。
被告: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软件中心大楼**/div>法定代表人:杨雄秀。
被告:东阿润生堂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胶光路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徐丰庭。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茶语梵后茶品有限公司、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东阿润生堂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