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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峰实业有限公司与大昌行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7民初23709号
案件名称上海东峰实业有限公司与大昌行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东峰实业有限公司;大昌行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7民初23709号原告:上海东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华山,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昌行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绍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

原告上海东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昌行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东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东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颖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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