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1民初12441号 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三峰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陈兴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曦,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宫市恒信汽车配件销售部,经营地河北省南宫市马尔庄村。
负责人毕庆林,男,汉族,1992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南宫市,系南宫市恒信汽车配件销售部工商登记业主。
被告毕庆林,男,汉族,1992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南宫市。
支持起诉机关: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平公司)诉被告南宫市恒信汽车配件销售部(以下简称恒信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保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被告恒信销售部业主毕庆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平公司诉称,原告系第8108206号“bp”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于2011年3月14日,使用在车辆紧固用螺丝等商品上。
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1688”网上开设的店铺中,在宣传、销售“车管所专用牌照扣防盗螺丝固封”中,使用与原告持有的上述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该品牌的价值。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第81082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侵权商品,删除侵权商品网络链接;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公证费2040元、保全担保费1800元,拍照费377元,购物费174元,合计529391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7000元、公证费2040元、保全担保费1500元、购物费174元,合计111091元。
同时明确,本案中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恒信销售部、毕庆林辩称,被告并不知晓涉案螺丝为侵权产品,系从当地集市采购。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的主体情况。
2、(2015)苏熟证经内字第467号公证书,内附第8108206商标注册证明、变更证明,证明涉案商标的权利状况。
3、(2018)苏熟证经内字第310、313号公证书及其所封存的实物,证明被告的侵权情况以及原告取证的情况。
4、原告生产销售的正品固封装置,证明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5、公证费发票、委托合同、代理费发票、财产保全担保费发票与摄影费发票,证明原告在本案中支出的合理费用情况。
上述证据,被告当庭质证后均无异议。
被告恒信销售部、毕庆林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审核后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并据此认定本案相关事实。
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商标局核准,2011年3月14日,常熟市保平汽车环保防盗锁业有限公司注册了第8108206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商品上,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金属垫圈、金属盒扣钉、金属螺栓、金属螺母、车辆紧固用螺丝、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截止)。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2015年4月16日,第8108206号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变更为本案原告。
另查明,2018年7月12日,保平公司向江苏省常熟市公证处(以下简称常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当日上午,在常熟公证处,公证员言毅零对公证证据保全所使用的常熟公证处的电脑进行清洁性检查后,保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唯操作电脑登陆恒信销售部在“1688”网站开设的网络店铺“南宫市恒信汽车配件销售部”,对“车管所专用苏C牌照扣防盗螺丝固封苏C徐州市”等商品以及涉案网络店铺相关信息进行了查看,同时以截图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存,并进行了购买取证。
网页中,上述汽车牌照螺丝,30天销售成功的有1100套;
销售的价格因购买数量不同而有所差异,但“起批量”最少为100套(每套4个螺丝);
网站商品展示的图片显示,在螺丝帽的上方有“®”图文;
上述螺丝的库存量为96650套;
网店的开设时间为6年,并有江苏省众多地区的牌照字母代码以及“以上地区均有现货,拍下备注地区及字母”文字。
2018年8月3日,常熟公证处出具了(2018)苏熟证经内字第310号公证书。
2018年7月12日,原告对上述取证中购买的相关物品向常熟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7月27日下午,常熟公证处公证员言毅零、公证处公证人员徐品、拍摄人员陈振锋(男,居民身份证号码:)随同原告代理人刘唯到处常熟市枫林路、标注有“枫林路159-3韵达”的公司,由刘唯从工作人员处签收快递包裹两个(快递单号为:3816910738784、3016910739158)。
公证员将上述包裹带回常熟公证处,由刘唯将该包裹拆封并查看包裹内的物品,公证员言毅零将经该货物及包装袋进行封存,陈振锋则对上述过程进行拍照。
封存后的物品交由刘唯保存。
此后,在常熟公证处,在公证员对电脑进行清洁性检查后,刘唯登陆“1688”网站,对公证中所购买的物品进行确认收货,并支付货款160元。
2018年8月3日,常熟公证处出具了(2018)苏熟证经内字第313号公证书。
经本院当庭开拆上述公证中所购买的封存实物,其为收据一张、汽车牌照螺丝两大袋(每袋有50小袋,每小袋有螺丝4套)。
在每个螺丝的螺帽上,上方均有“”图文,下方则为“苏A”字样。
庭审中,原告当庭出示了其生产销售的正品汽车牌照螺丝,经与证据保全公证中购买的、涉案网店销售的汽车牌照螺丝对比后认为,涉案螺丝的螺帽上使用有的“bp”标识,在位置、大小等方面,与原告生产的正品不同,应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又查明,被告恒信销售部于2012年10月18日经工商核准成立,经营地为河北省南宫市马尔庄村,个体经营,业主为毕庆林,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装饰用品销售。
庭审中,被告恒信销售部与被告毕庆林确认,恒信销售部并无独立的支付宝账户,在销售中使用其业主毕庆林的个人账户收付款。
再查明,原告保平公司在本案中支出了公证费2040元,拍照费377元,律师费则在本案中主张7000元,购买侵权物品及物流运输费用160元。
另外,原告在本案中提出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为1500元。
上述费用共计11077元。
本院认为,核准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保平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持有第8108206号“”商标,依法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并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被告恒信销售部经营的网络店铺,在销售的汽车牌照螺丝上,均使用有“bp”文字标识,该文字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8108206号注册商标内容一致,且未取得原告授权,应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恒信销售部在其开设的网店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未得到原告的授权,亦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被告恒信销售部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
被告毕庆林出借其个人账户用于被告恒信销售部在网络店铺经营中使用,应当对被告恒信销售部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保平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系原告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对于被告恒信销售部应当承担的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原告保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被告恒信销售部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利,但同时,应注意到,首先,涉案的网店开设在“1688”网站,该网站以商品批发为销售模式,其销售区域面向全国,销售影响范围广;
其次,在原告所提交的公证书中,涉案紧固装置的当期成交量与库存数量大,因此,综合考量被告在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其销售数量大,销售区域广,销售时间长,影响面大。
综上,本院对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经济损失数额,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被告销售涉案商品的数量、销售平台及其影响,以及可能给原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为10万元。
对于被告应当承担的合理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公证费、摄影费、律师费及财产保全担保费的发票与支付凭证,上述费用,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但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公证书以及封存的、购买侵权物品收据上,均载明相关的费用为160元,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支持160元。
综上,被告恒信销售部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
被告毕庆林应当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宫市恒信汽车配件销售部立即停止侵害第81082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侵权商品,删除侵权商品网络链接。
二、被告南宫市恒信汽车配件销售部赔偿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合理费用人民币11077元,合计人民币11107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三、被告毕庆林对本判决第二项中被告南宫市恒信汽车配件销售部营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
或者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6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2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531元,由被告南宫市恒信汽车配件销售部、毕庆林负担。
(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