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民初374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东方大药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街道金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金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东方大药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高唐县东方大药店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