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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弓箭控股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执2162号
案件名称1弓箭控股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弓箭控股;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1执2162号申请执行人:弓箭控股,住所地在法兰西共和国亚克市。

法定代表人:GOLLINTimothyJohn委托代理人:岳斐、衡雪,南京知识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施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弓箭控股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知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德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苏民终16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撤销执行申请书等证据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宁知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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