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511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朱冬桂服装店。
经营者:朱冬桂。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朱冬桂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受理费30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袁 胜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晓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