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沪0104刑初109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暂住江苏省海门市。
辩护人李钦伟,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金融刑诉(201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钦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起,被告人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采购没有商标标识的家纺用品和假冒“南方寝饰”品牌的商标标识、水洗标等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南方寝饰科技有限公司许可,在家纺用品上使用“南方寝饰”商标,并将此假冒“南方寝饰”商标的家纺用品通过其经营的两家淘宝网店“卓越寝室”、“爱在家庭床上用品”进行销售,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23万余元。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贾某某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贾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现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认罪悔罪,当庭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家属庭前已经缴纳了罚金;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被告人家庭困难,系家中唯一经济来源。
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证人房某某的证言、证人陆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淘宝交易截图、购买物品照片、南方寝饰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卓越寝室”等网店的交易明细及根据调取的交易明细制作的被告人贾某某经营的两家淘宝网店的销售记录、南方寝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被告人贾某某的多次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侦破经过、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3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贾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商标标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