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民初39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国源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固始县城关红苏路会信用代码91411525567270458G。
法定代表人:汪新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国,系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景红,系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国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