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7民初367号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鸿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领航,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楠,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鸿顺汽车美容生活馆,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嘉禾北路万商红商贸城****。
经营者:李道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南平市建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鸿顺汽车美容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