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4民初9016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巧君,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东城淘淘乐手机配件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康市。
经营者:杜莉,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受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东城淘淘乐手机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