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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亚东大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191执1604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亚东大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亚东大酒店;张传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执160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亚东大酒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经营者:张传兵。

被执行人:张传兵,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亚东大酒店、张传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合肥瑶海区亚东大酒店、张传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2017)皖0191民初45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亚东大酒店、张传兵名下银行存款14293元(其中赔偿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案件执行费86元),或查封、提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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