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7853号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自编**。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代理人:陈月诗,广东普罗米修(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美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v> 法定代表人:黄俊贤。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美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