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陕01民初2134号原告: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海滨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萍,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成,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赵小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经齐技术开发区文景路**星舍大厦********/div>法定代表人:赵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伦,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安陆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海斌,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董韦里,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三风公司)与被告西安赵小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赵小姐餐饮公司)、赵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厦门三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萍,被告赵小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伦及赵小姐餐饮公司与赵伦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海斌、董韦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三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赵小姐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既停止使用带有赵小姐字样的店面招牌、产品包装、店面装潢及相关宣传资料;
2、赵小姐餐饮公司在世纪加盟网其经营的店铺赵小姐的店首页及全国性期上发表致歉声明;
3、赵小姐餐饮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4、赵伦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及理由:原告注册并享有第6823907号、第6823908号“赵小姐”文字商标专用权。
赵小姐餐饮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铺宣传使用的“赵小姐的店”店招、店内装潢、产品包装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且其所销售的涉案产品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客观上造成原告良好社会评价的降低,同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再次,赵小姐餐饮公司在世纪加盟网宣传可以加盟“赵小姐的店”的行为,易引人误认为其所加盟的是原告店铺,所销售的商品系原告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赵伦系赵小姐餐饮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的股东,其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于公司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赵小姐餐饮公司辩称,一、赵小姐餐饮公司从未在“世纪加盟网”上经营过“赵小姐的店”,也不存在使用其产品包装、店面装潢等行为,赵小姐餐饮公司已就第三方重庆赤骥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另案提起诉讼。
二、赵小姐餐饮公司合法取得企业名称,合法使用自己的字号,不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1、赵小姐餐饮公司人法定代表人赵伦本来就姓赵,经过西安市工商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以“赵小姐”用作赵小姐餐饮公司名称。
赵小姐餐饮公司作为一家西安本土企业,经营自己的特色餐厅,在西安有一定知名度,根本无需攀附原告商誉。
因此,赵小姐餐饮公司企业名称系合法取得并有合理来源,不存在将原告商标用作字号攀附原告商誉的行为。
2、赵小姐餐饮公司在实际使用企业字号的过程中并未突出使用“赵小姐”字样,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混淆。
赵小姐餐饮公司在西安开有中餐厅,餐厅的名称是“赵小姐创意餐厅”,是赵小姐餐饮公司对自己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未突出使用“赵小姐”三个字。
并且赵小姐餐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标识,并获得国家版权局美术作品登记证。
三、原告“赵小姐”商标保护范围限于直接使用“赵小姐”,对于使用赵小姐组成的词组构成的商标不在其注册商标保护范围内。
赵伦辩称,其同意赵小姐餐饮公司的答辩意见。
此外,赵小姐餐饮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赵伦不应当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4日,原告注册了第6823908号“赵小姐”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餐馆;
茶馆;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养老院;
旅游房屋出租;
为动物提供食宿;
住所(旅馆、供膳寄宿);
咖啡馆;
酒吧;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
2014年9月16日,被告赵小姐餐饮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赵伦。
其在西安市开设了名为“赵小姐创意餐厅”的餐馆。
2017年4月28日,被告赵伦以个人经营的形式,在西安××了××新区赵小姐创意餐厅,并以“赵小姐创意餐厅”的名称在西安市开设了另一家餐馆。
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西安市“赵小姐创意餐厅”在餐馆门头、指示牌、订餐卡、餐具垫纸等处“赵小姐创意餐厅”的标示,“赵小姐”三字远大于其他四个字,并且在颜色上,“赵小姐”三字也与其他四个字存在差别,“赵小姐”三字更为突出。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赵小姐创意餐厅”相关视频、照片、网络截图、营业执照等证据,经当事人质证后,与庭审笔录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第6823908号“赵小姐”文字商标注册人,该商标现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相应民事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就本案而言,他人未经许可,在第43类餐馆服务上使用与“赵小姐”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
赵伦开设于西安市“赵小姐创意餐厅”在餐馆门头、指示牌、订餐卡、餐具垫纸等处的标示,“赵小姐”三字远大于其他四个字,并且在颜色上,“赵小姐”三字也与其他四个字存在差别,“赵小姐”三字更为突出,也就是说,被告赵伦在其经营的餐馆是将“赵小姐”作为与其他餐馆相区别的标示使用,构成对第6823908号“赵小姐”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依据上述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赵小姐餐饮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赵伦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经营的店铺成立时间、规模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为5万元。
原告还请求被告赵伦赔礼道歉,因原告未能证明被告赵伦对其的商誉造成负面影响,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赵小姐餐饮公司实施了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还主张被告赵小姐餐饮公司在世纪加盟网宣传可以加盟“赵小姐的店”,构成不正当竞争,因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第68239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停止在店面招牌、店面装潢及相关宣传资料将“赵小姐”字样作为商标使用;
二、被告赵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损失(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被告赵伦负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