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民初870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俊杰,男,汉族,1991年2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政和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俊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