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1民初133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阳县彦中瑶璋生活广场。
住所地:舞阳县舞泉镇人民路西路北侧。
经营者:张彦中,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娅,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阳县彦中瑶璋生活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