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571号原告:深圳市一么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了哥石台湾工业邨基隆路**永和工业大厦**西。
法定代表人:赵玉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锋,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岩,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登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湖塘科技产业园广电东路**。
法定代表人:潘登。
原告深圳市一么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登丰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一么么科技有限公司在庭审前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1万元。
原告深圳市一么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以客观情况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深圳市一么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一么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一么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