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1民初13971号原告:DKHRETAILLIMITED,住所地英国格洛斯特郡GL519NW,切尔滕纳姆,鲁宁,60单元。
法定代表人:EUANANGUSSUTHERLAND。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宏千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哲。
被告:青岛泛海宏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市**小港一路****楼****。
原告:高宏鹏。
原告DKHRETAILLIMITED诉被告衢州宏千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泛海宏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按原告提供的住所信息无法向被告衢州宏千进出口有限公司送达,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DKHRETAILLIMITED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