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8刑更1524号罪犯张延怀,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黄湖监区服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皖019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延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四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于2018年12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张延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延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延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8年8月获得表扬奖励二次。
确有悔改表现。
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2018年9月28日该犯亲属代其缴纳罚金五万元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确认该犯家庭困难。
黄湖监区出具该犯2017年6月-2018年8月狱内消费统计表,记载其月均消费281.5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8年8月获得表扬奖励二次。
2、罪犯张延怀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张延怀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3、合肥市包河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张延怀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
4、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实2018年9月28日该犯亲属代其缴纳罚金五万元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该犯提交的家庭贫困证明一份,证实已经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于2018年8月7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延怀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
经张延怀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
故张延怀符合法定假释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延怀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庆华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航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期刑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期刑;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