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6民初38705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住所地瑞士比奥焦市雷吉娜路**(StradaRegina42,6934Bioggio,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CedricWilmotte),高级管理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向北走服装店,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路**方庄芳群园****BC综合楼**1-C08。
经营者:朱元明,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向北走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2018年12月11日,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