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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伦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135号之一
案件名称刘伟伦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伟伦;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35号之一原告:刘伟伦,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芝,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伟伦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30××××.6、名称“一体式温度可控的电烙铁”】纠纷一案,原告刘伟伦于2018年10月1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伦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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