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35号之一原告:刘伟伦,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芝,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伟伦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30××××.6、名称“一体式温度可控的电烙铁”】纠纷一案,原告刘伟伦于2018年10月1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伦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