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民初315号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东阿镇。
法定代表人:路秀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陶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兴华路中段路北(老电影院西邻)。
法定代表人:郭强,经理。
被告:菏泽陶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定陶四分店,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金茂街**。
负责人:曹丹,女,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贺,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陶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被告菏泽陶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定陶四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