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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菏泽陶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菏泽陶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定陶四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17民初315号
案件名称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菏泽陶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菏泽陶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定陶四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陶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菏泽陶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定陶四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民初315号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东阿镇。

法定代表人:路秀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陶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兴华路中段路北(老电影院西邻)。

法定代表人:郭强,经理。

被告:菏泽陶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定陶四分店,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金茂街**。

负责人:曹丹,女,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贺,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陶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被告菏泽陶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定陶四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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