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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聚美佳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402民初8929号
案件名称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聚美佳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聚美佳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402民初8929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1。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香洲聚美佳商店,经营场所:珠海市香洲区梅溪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A。

经营者:梁伟光。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香洲聚美佳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院已于2018年11月31日向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并定于2018年12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但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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