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0932号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辉,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