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民初509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张道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
被告:南召县皇石路口加油站,住,住所地:南召县石门乡皇石路口/div>法定代表人:蔡长银。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因与被告南召县皇石路口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