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0民初13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魏都华勤百文商行,经营场所:许昌市新兴路东段(塔湾8组门面)。
经营者:徐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良,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昌魏都华勤百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