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698号原告:钟云清,男,汉族,1967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后溪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敬山,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志,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彩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下汴社区陈屋二巷**202。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云清与被告东莞市彩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012705.0)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云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钟云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