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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关泽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381刑初1803号
案件名称杨关泽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关泽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81刑初180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关泽,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8]1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关泽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蝶蝶、助理检察员袁小丽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杨关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注册号为第7749458号、第11322686号“hp”商标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惠普发展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类的墨粉盒、喷墨打印机墨盒、印刷油墨、碳粉以及第2类的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激光打印机墨盒、复印机用碳粉等,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自201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止,自2014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止。

2018年1月初,被告人杨关泽受陈某(另案处理)委托,在明知陈某未取得合法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在苍南县×瓦楞厂内,以每张约0.5元的价格为其瓦楞加工印有“hp”字样的惠普打印机硒鼓外包装28000余件,获利14000余元。

2018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在陈某所在的苍南县钱库镇前吴村×号查获大量非法制造的印有“hp”字样的惠普打印机硒鼓外包装,其中已打包成箱的有12650个,分别为型号85A的8200个和型号83A的4450个,未打包成箱的有16900个,型号为05A/80A。

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杨关泽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关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详情单、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证人杨某、赵某、李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杨关泽的供述与辩解、惠普产品商标标识鉴定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讯问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hp”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杨关泽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关泽系初犯、偶犯,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同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关泽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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