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4463号 原告:谢小如,男,汉族,1988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海亮,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润优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路**龙璧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王蔓。
原告谢小如与被告深圳市润优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130403820.2、名称:U盘(U00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小如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