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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远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15民初536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远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远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民初536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公司董事长。

被告:郭远洋,男,汉族,1990年3月1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滨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远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郭远洋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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